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更好地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根据国家开放大学有关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临沂开放大学招生权由临沂开放大学统一行使。各二级学院、分校(教学点)在临沂开放大学的领导和统筹下,组织开展相应区城和相关行业领域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分校(教学点)应当按照临沂开放大学相关管理规定开展招生工作。分校(教学点)应当配备专职招生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分校(教学点)应当设置招生管理部门。
第五条 临沂开放大学承担以下招生工作职责:
(一)制定学校招生管理制度;
(二)制定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方案,审批二级学院、分校(教学点)上报的超生专业和计划;
(三)开展全市范国的招生宣传,审核二级学院、分校(教学点)在相应区城、行业范围内的招生宣传方案;
(四)组织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核和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五)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人员培训;
(六)监控招生风险,处理和上报招生违规行为;
(七)其他相关招生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承担以下招生工作职责:
(一)向学校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二)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专业特位,结合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开展合作办学;
(三)开展招生专业宣传;
(四)协同学校监控招生风险,上报招生违规行为。
第七条 分校《教学点)承担以下招生工作职责:
(一)向临沂开放大学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二)向临沂开放大学上报招生宣传方案;
(三)接受招生咨询和报名,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初审和入学后复查;
(四)依托临沂开放大学,结合区域或行业发展需求,拓展合作办学;
(五)开展相应区域、行业范围内的招生宣传;
(六)协同临沂开放大学监控招生风险,上报区域内招生违规行为。
第八条 对于在招生工作中积极作为、努力开拓,取得显著工作成效,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未发生招生违规行为的分校(教学点]和个人,学校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评优奖励。
第三章 招生计划管理
第九条 临沂开放大学根据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当年度招生工作方案。
第十条 二级学院、分校(教学点)根据区域、行业社会发展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科学制定当年度招生计划,并上报临沂开放大学审批。
第十一条 分校(教学点)新增招生专业应当经临沂开放大学批准后方可启动招生,每个招生季新增招生专业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分校(教学点)根据临沂开放大学当年度招生方案合理安排各项招生工作,确保完成招生计划。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三条 招生宣传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应当向社会公众明示学校办学地址、招生专业、招生对象、收费标准、招生日期、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 临沂开放大学制作统一的招生简章。分校(教学点)可根据需要制作本校的招生简章,并报临沂开放大学审核。
第五章 入学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各招生单位应当严格审核新生入学资格。不得招收前置学历不符合要求的学生。
第十六条 入学资格审核按照“分缓审核、分工实施”的原则开展,分为初审、终审和入学后复查3个环节。分校《教学点)负责本校报名学生的入学资格初审,临沂开放大学负责全市报名学生的入学资格终审,二级学院和分校(教学点)负责入学后的复查工作。临沂开放大学根据复查结果做相应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报读开放教育本、专科,应当提供学历毕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分校(教学点)应按临沂开放大学要求认直审核学生提交的报名村料,杜绝学历证明材料造假、套用或使用无效电子注册号等违规行为。完成入学资格初审后,及时提交临沂开放大学终审,按时生成学号。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如实提供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初审合格的学生应当按规定填写“报名登记表”,核对报名信息无误后书面签署“承诺书”,对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承诺。
第二十条 临沂开放大学组织入学资格终审,并报教育部进行电子学籍注册。
第二十一条 临沂开放大学统一制定专科起点本科新生入学水平测试的相关工作要求。各招生单位组织专科起点本科新生参加入学水平测试。
第二十二条 招生工作结束后,二级学院、分校(教学点)应及时开展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复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入学资格不合格,学生学籍予以取消,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学生入学资格审核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招生规定;
(二)学生所获得的入学资格是否真实并符合相关规定;
(三) 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入学通知书、学生报名材料等是否一致。
第六章招生违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分校(教学点)应当严格遵守招生规范和管理制度,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杜绝各类违纪违规招生行为。
第二十四条 分校(教学点)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规招生行为:
(--)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
(二)未按学期收费或与其他办学项目捆绑收费;
(三)在招生宣传中夸大宣传、不实宣传,作虚假承诺;
(四)未经临沂开放大学审核,擅自设立校外报名点或学生支持服务中心;
(五)在招生宣传中未注明分校(教学点)名称及所在区;
(六)未经临沂开放大学审核,擅自招收新专业;
(七)协助学生对报名材料弄虚作假;
(八)其它不符合上海开放大学招生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入学资格审核工作未落实或不严格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注册入学,由此产生教学、考试及毕业审核等相关问题,进而引发学生信访投诉甚至法律诉讼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对相关学习中心给予暂停招生直至撤销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临沂开放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临沂电视大学招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临沂开放大学
202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