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自考助学班学生考籍管理,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关于修订<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注册
第一条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实行注册制。每年11月底之前,学校将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注册信息报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查验收,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将审核合格的考生信息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第二条 学校只接受本校专科在校生注册报考,校外社会考生及其他助学组织考生不在本校注册报考范围内。
第三条 每个专业的注册人数不得低于20人,所在年度有低于20人的专业,将暂停招生一年,第二年度是否注册将视当年度招生情况而定。
第四条 参加注册的考生需填写《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注册登记表》,考生须本人填写,一式2份,1份存入考生学籍档案,1份由市招考办存档。
第五条 注册信息作为考生报名考试、毕业审核的重要依据,备案后不予更改。逾期未报者视为放弃本次注册机会,只能在下一年度注册。
第二章 考试、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课程考试:考生注册专业的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均按国家考试的统一要求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统一考试。
第七条 实践课程评价办法:注册考生所获得的职业技能培养、考核成绩,经省考试院审核,可折算相应的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学分,占该课程总成绩的50%,参加统考成绩占50%,2项成绩合并计算该课程总成绩。
第八条 强化实践课程评价办法:考生自愿参加,实践课程的理论部分参加统考,成绩占70%,实践部分由主考院校考核,成绩占30%,2项成绩合并计算该课程的总成绩。
第九条 课程免考按省考委制定的《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统考报名后,无故缺考,考试成绩标注为“缺考”,其他考试违纪行为按省考委制定的《山东省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各项考试、考核费用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2]31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转考和借考
第十二条 参加试点考试的学生,注册2年内,不得借考、转考。注册满2年后可借考、转考、办理毕业手续,注册满5年仍未毕业者,将按社会考生对待,不再享受实践课程考核成绩政策,考籍档案转入市级招生考试机构。
第十三条 参加跨省借考的学生,按鲁招考[2016]10号《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四章 退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退学,须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退学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二年。
休学的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予以保留自考考籍。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统考报名前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
逾期未申请复学的,自注册起满5年者,考籍档案转入市级招生考试机构。
第五章 学生离校后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学校教育毕业后仍未完成学业的学生,注册5年内由二级学院部负责管理原班主任继续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继续教育学院继续统一报考。自注册起满5年者,考籍档案转入市级招生考试机构。
第六章 毕业与学位办理
第十八条 参加试点考试的学生,其专业考试计划全部课程和毕业环节考核,经学院鉴定合格,经省、市招生考试机构审查合格后,可依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管理办法办理毕业手续。
本科专业在满足上述条件下,须取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后,方可办理自考本科毕业手续。
第十九条 参加本科专业试点考试的学生其学业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士学位标准者,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山东省和主考院校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须自行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毕业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