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4-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成人高考,按国家政策招生、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为推进我校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继续教育学院及相关的职能部门、各继续教育办学单位(含二级学院、校外教学点,以下统称教学单位)应各司其职、协调分工,共同推动我校学历继续教育规范发展。

继续教育学院统筹、监督、管理我校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明确细化各教学单位的工作目标和管理要求。

按照国家专业教学要求,继续教育学院和各开展学历继续教育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制定、完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把控课程资源质量、聘任主讲和辅导教师、审查课程考核命题及阅卷、对毕业生进行指导等教学工作。

第三章  基本修业年限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与实践实训,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基本修业年限:高中起点专科(简称高起专)为2.5年。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除本办法规定的“第三十四条”和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高起专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5年到期尚未完成学业者强制退学并注销学籍。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缴费注册制,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缴费后,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除因服兵役另有规定外,重大疾病、怀孕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依规完成入学手续者,应于报到期内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在学籍注册期间,由学校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2年。

第十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符合要求后,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并取得学籍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已报到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信息表、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他应予归档的材料。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并留存,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审查发现新生前置学历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教学管理与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学校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监督和管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继续教育规律、适应在职学习特点,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加强内涵建设,不断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

义教育;开齐开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全面推进体现继续教育特色的课程思政建设,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思政育人新模式,建立并完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体制机制。

第十五条 规范教学组织实施,加强对线上教学和线下面授的全过程管理,确保严格落实课程教学、实验实训、考勤、作业、考核及审核等环节要求。探索通过实践作业、情境测试、技能认证等方式科学评价学生能力水平。加强学生管理和服务,创造条件增加学生入校学习、活动的时间和频次。

第十六条 按照成人认知规律、职业发展需要、学科专业特点创新教育教学模式,合理确定线上线下学时比例,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二级学院受聘教师为学历继续教育学员授课,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课时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承担,本校在职教师承担继续教育的工作量纳入档案工作量计算和教师教学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 同一专业统一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命题考试和阅卷,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八条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作为学生奖励、毕业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环节)、毕业(设计)等类型。必修课和选修课考核成绩由作业、考勤和期末考试三部分组成,其中考试成绩占比不小于60%,考勤缺课学时数占该门课程总时数30%以上者,不能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

第二十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90~100分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79 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前应办理缓考手续,否则视为缺考,成绩按“0”分记载。课程考核不及格及缓考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予办理缓考,不另行收费。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参加补考者及补考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本门课程,并缴纳课程重修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重修。

第六章  教材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要适应成人在职学习需要,深度广度与人才培养目标相匹配,满足交互式学习要求,为学习者提供适宜的学习指导与活动指引,支持自学自测、随学随练。要加强系列化、多样化和立体化教材建设,服务线上教学、混合式教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使用的教材由学校统一规范管理。高等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使用的网络教学平台中的电子教材也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围,在采购网络教学平台服务时要重点考察,必须保证其符合政治性、教育性、适用性、质量优先、时效性原则。

第二十四条 教材选用原则:思想政治理论课、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优先选择成人高等教育专用教材,无成人高等教育专用的教材,可以使用国家规划教材、省级重点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第二十五条 教材征订程序:开设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二级学院按学校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教材版本,由继续教育学院汇总,报学院教材委员会审订后,确定为该专业选用教材。由继续教育学院集中征订或指导学生按公布的教材版本自行购买。

第二十六条 教材建设工作

(一)学院鼓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适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使用的教材。

(二)优先选用教师编写且已由学校统一组织向国家级(或正式)出版社申报立项并列入规划的教材。

第七章  教师聘任及其职责

第二十七条 教师聘任范围

学校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队伍。

(一)主讲教师全部由学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

(二)辅导教师由学校选派,或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学校认定选用。

(三)定期组织对校外教学点教学与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 教师聘任条件

(一)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三)聘请的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讲师(或相当级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有一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经验,具备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教学效果良好。

(五)从企业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实践教学、技能教学能力。

第二十九条 聘任管理

(一)主讲教师聘期一般为4 年;辅导教师聘期一般为 2.5年。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学任务公布拟聘主讲教师、辅导教师的人数以及相关要求,各教学单位根据要求推荐各课程的拟聘人选,提交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

(三)学校人事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备案。

(四)聘期内各教学单位从被聘教师中选派主讲教师。

第八章  免试

第三十条 申请免试课程必须在同等学历层次内进行。学生申请免试课程的总数不能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40%,免试课程仍需参加学习,须在该课程考试开考两周前提出申请。专业课、实习、实践、毕业(设计)及实验课等课程和环节不能免试。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同层次应修课程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申请免试:

(一)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不超过3年,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二)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三)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同学历层次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四)学生已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可以申请免试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试课程的相关申报材料,

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免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出国(境)留学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以1学年为期,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 年。

第三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持入伍通知书等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退役的学生凭退出现役证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准予入学或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30天内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准予复学,复学后编入相应年级、专业学习,如相应专业停办,学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章  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确因本人工作调动、学校教学站点调整或学校录取人数少、组织教学有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后,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在入学第一学期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以下几种情况,不得转专业:

(一)跨科类、跨不同学历层次;

(二)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等专业)转普通专业;

(三)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一章  退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四)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由学校

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办理退学手续。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学生对退学决定如有异议,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退学退费: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受院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即应退学费=当年学费标准÷10个月×本学年剩余月数,学习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达到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完教学计划所有课程,仍有一门至三门课程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十三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或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收回并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提供市级以上报纸遗失声明,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且只能补办一次。

第十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处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及解除处分程序及学生申诉程序,参照本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相关规定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执行。相关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五章  教学督导

第四十九条 教学督导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使教学督导员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设置继续教育教学督导小组。

(一)督导员的任职条件

1.热爱继续教育事业和督导工作,坚持原则,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

2.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能完成规定的教学督导任务。

(二)督导员的职责

1.检查各教学单位有关教学文件、教学安排和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了解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了解并督促线上教学活动,及时掌握教师任务完成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

3.参与实践教学环节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4.参与考试的巡视和检查工作,对考场纪律和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5.参与教学研究课题立项、验收及评奖的评审活动等。

6.协助审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7.完成监察、审计等其他督导工作。

(三)督导员的管理

1.学院根据学生规模和督导员业务专长聘任督导员,督导员按照分工与各教学单位联系督导教学活动。

2.督导员所做的各项工作都要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写出书面工作总结。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临沂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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